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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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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cchanrgzhouh 2016/7/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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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 2008 年 12月6日粤财综〔 2008 〕 196 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没收物品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执法机关( 含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下同) 执法中依法没收物品的处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没收物品, 是指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依法没收和追缴的、应当上缴国库的物品。没收物品属走私物品的,按规定移交海关处理,不适用此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没收物品。第四条没收物品变价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物品处理、拍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没收物品处理的管理监督机关, 负责管理监督本地区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的销毁、拍卖、变价收入的入库等有关工作,并签署相关的记录和报告。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没收物品处理, 由省财政厅委托当地财政部门监管。第六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扣、没收物品, 负责对查扣、没收物品进行现场清点、登记和没收物品的保管或移送等工作, 并按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没收物品管理工作。第七条没收物品实行公物仓管理( 不可移动或不适宜移动物品除外), 公物仓类型包括: 一是由政府出资建设或由财政部门对外租赁的公物仓,统一称为政府公物仓(以下同), 其日常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二是由行政执法机关对外租赁和自有的公物仓, 其日常管理工作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第二章没收物品处理方式及程序第八条没收物品处理方式。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枪支、弹药、毒品、药品、野生动物及其他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物品, 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交由专管机关单位处理,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二) 非法书籍报刊、光碟、录音带、录像带、吸毒用具等物品, 以及无使用价值或虽有使用价值但存在安全隐患的假冒伪劣物品,由行政执法机关填写《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销毁表》( 见附表一) 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 由行政执法机关直接进行销毁,当地财政部门视情况派员监销。销毁物品时要做好现场监督和销毁执行记录,并拍照存档。《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销毁表》经监销的有关部门签署后,由同级行政执法机关、财政部门各留一份存档。(三) 易腐烂物品和鲜活品, 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合格的, 原则上由行政执法机关直接委托当地财政部门选取的拍卖机构现场公开拍卖处理; 拍卖底价由行政执法机关会同拍卖行按质议定; 拍卖所得款项由拍卖行直接汇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因条件限制, 实行拍卖将使其价值降低或灭失以及单案价值低于 2000 元的,经财政部门核准,可由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价比三家”方式直接送有关经营( 使用) 单位收购, 所得款项由行政执法机关全额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由行政执法机关按本条第(二) 项规定程序予以销毁。(四)低值易耗品由行政执法机关填报《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 低值易耗品) 自行处理意见表》( 见附表二), 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行政执法机关直接交由接收单位回收, 回收款由接收单位全额上缴行政执法机关同级财政( 省垂直管理部门的回收款直接上缴省国库) o 本办法所称的低值易耗品是指单案没收物品市场评估总价值为 2000 元(含 2000 元)以下的用具物品。如办公用品、工具、玻璃器皿、包装物容器等等。(五) 对国家规定需有特许使用、生产、经营权的物品, 并确定不适宜拍卖的,通过有关部门技术鉴定、质量认证、价格评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拨。(六)确有使用价值且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假冒物品,除按规定必须销毁以外, 可由政府公物仓或行政执法机关向社会( 第三方) 购买服务, 对物品进行拆件、分解及去除非法标识等技术处理后,由财政部门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除本条(一)至(五) 项规定的物品外, 其余没收物品由财政部门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 不得交由其他商业渠道作价收购,更不允许行政执法机关在本系统内部作价处理。对国家规定需要注册登记方可使用的物品,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先确定物品是否已登记,再按上述相关方式进行处理。第九条没收物品处理程序。根据当地公物仓建设情况, 没收物品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 建有政府公物仓的地区没收物品的处理, 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一)至(五) 项规定的物品外, 其他没收物品, 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没收物品决定生效后或公告期满 10 日内,将没收物品随同《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移交处理函》(见附表三)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 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