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 以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测检验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 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 ,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未依法取得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机构, 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第四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需要,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 对全省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避免无序竞争。第五条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 2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并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安全监管局认定并颁发证书。取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的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 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 特种设备除外) 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取得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 特种设备除外) 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范围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目录执行。国家尚未公布的, 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公布的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执行。第六条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负责对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检验活动的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检验活动的检测检验机构的备案登记、监督管理等日常监管工作。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3 第七条申请甲级检测检验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申请乙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 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 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 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 150 万元; (三) 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 60% , 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 30% 和 10% ; (四) 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技术负责人有 3 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 检测检验人员经专业培训和考核, 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六) 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 并已有效运行 3 个月以上; (七) 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