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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盗窃取暖燃气类犯罪中盗窃数额认定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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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盗窃取暖燃气类犯罪中盗窃数额认定的研究.doc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4/9/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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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盗窃取暖燃气类犯罪中盗窃数额认定的研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论盗窃取暖燃气类犯罪中盗窃数额认定的研究
论文摘要由于集中供暖的普遍施用,出现了盗窃取暖用燃气的现象。由于盗窃罪是数额犯,而燃气为无形物,此类犯罪的审查办理中,被盗燃气的数额认定至关重要。盗窃燃气数量为应耗燃气数量与实耗燃气数量之差,实耗燃气数量可通过交易单据等证据予以确定,而应耗燃气数量则难以确定,只能估算,本文从司法实践入手,分析应耗燃气数量估算方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探索解决方法。
论文关键词盗窃罪燃气估算均值
由于集中供暖在城市的普遍施用,盗窃取暖燃气的现象频发,并在部分地区和用户中间逐步蔓延,不仅给燃气供应和销售企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而且给城市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与隐患。然而,在审查办理盗窃取暖用燃气类犯罪时,司法实践却遇到了一些需破解的问题。其一便是被盗燃气价值的认定。而由于燃气本身是无形物,被盗燃气本身既无实体承载,亦无确切数值,盗窃罪本身的定性量刑又与被盗物的价值密切相关,被盗数额的认定在此类案件中往往需要通过估算予以认定。本文现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的一起盗窃燃气案入手,对此类情况中的司法适用问题加以解析。
2013年某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侦支队接报:某燃气报警称,通州区某小区锅炉房,检查时发现燃气管道上的气体涡轮流量计被人为改动,造成叶轮不能旋转,导致使用了的燃气不能计量。接报后,民警赶赴现场,将该锅炉房的承包人赵某当场抓获,并用执法记录仪摄制了将流量计打开,发现一根金属棍插在其中,使得流量计涡轮无法旋转的情况。赵某对自己盗窃燃气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对自己利用该方法实施盗窃的时段长度前后供述大为不同。
在此案的审查办理中,对犯罪嫌疑人盗窃数额的认定成为了核心问题。在此类案件中,盗窃燃气价值=盗窃燃气数量€兹计ゼ郏捎谌计旧砦叶郏时坏寥计氖烤统晌眯形芄荒芊窆蛔锪啃痰墓丶凇3@砜芍燎匀计?应耗燃气数量(a)-实耗燃气数量(b),而a为估值,如何估算,b为确值,从何确定,即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应耗燃气数量估算方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应耗燃气,本身即为设定情况下的理论值,然而由于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抑或可执行的法规,从而使得该数值的估算在实践中困难重重。
(一)相关司法解释适用时遇到的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然而,在盗窃供暖类燃气案中,却无法直接按规定的方法予以确定价值。其一,盗窃燃气案发生在供暖季,供暖季多为十一月至二月,总共不足六个月。其二,且就算只论供暖季存续时间而言,燃气使用量与建筑物室外温度密切相关,在同一供暖季中,每个月室外温度情况有较大差异,由其他月份的燃气使用量推断某一具体月份的燃气使用量,显然极可能背离真实情况。其三,由于盗窃燃气行为本身隐蔽性极强,难以发现,盗窃行为又具有持续性强的特质,在被发现时,无法确定其行为的持续时间,故除被发现月份以外的同一供暖季其他月份的燃气使用也极可能存在问题,用可能存在问题的数据作为估算标准也会造成结果极可能有失公允。故如何按司法解释的精神和方式,科学合理的计算数额,急需提供一种操作性强、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