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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船代责任综合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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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船代责任综合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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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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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XX
船代责任综合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与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与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XX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以下简称为“依法”)成立的从事船代业务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合同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与其雇员或代表在从事船代业务过程中,在保险期间内或追溯期内发生下列事故,且在保险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首次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费用:
1.被保险人与其雇员或代表业务上的疏忽和过失导致的责任;
2.雇员欺诈行为所负的责任;
3.诽谤、中伤或侵犯人身权利等的责任;
4.由被保险入或其雇员保存的文件或电脑记录的丢失或损坏所应负的责任与恢复费用;
5.非故意的超授权行为所导致的责任;
6.作为代理人对其雇主所应负的责任;
7.因疏忽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负的赔偿责任;
8.行政主管部门因以下原因特别向被保险人征收的费用:
(1)对发生事故或被放弃的任何货物、设备或运输工具进行存放、迁移、处置或进行标绘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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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任何货物、设备或运输工具或任何地块、建筑物或结构进行检疫、消毒所发生的费用;
(3)对船舶造成港口、港湾、系船设施或其他财产的损坏进行修理的费用:
(4)因下列状况对被保险人与其雇员或代表所施加的罚款、处罚或关税:
①未交、短交或溢交货物的行为:
②被保险人应予负责的任何人的走私行为;
③有关下列方面的违反法律或规定的行为:
i.移民:
ii.由油料或其他危险的或有毒的或污染物质所造成的污染;
iii.出口或进口任何货物、设备或运输工具.
第四条 本合同还负责被保险人因承保责任导致的以下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
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
2.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避免或缩小该类责任的费用,用于调查事件情况的费用与保护相关利益的费用;
3.处置损坏的、毫无价值的货物的费用;
4.被保险人为追讨应收的服务费用与代船东垫付的港口相关费用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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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其雇员或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或被保险人的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疏漏;
2.对任何公路车辆或任何其他运输手段的使用、经营、租赁、拥有所直接地、间接地带来任何风险;
3、非法贸易;
4、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5、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6、放射性污染与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第六条 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拥有的、租用的、经营的或使用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2.由被保险人照管的、保存的或控制的非船代业务涉与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3.精神损害赔偿;
4.未列明的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5.第三条第8项(4)之外的罚款、罚金与惩罚性赔偿;
6.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
7.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XX国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X围内;
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X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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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按销售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计收。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超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与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