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印章刻制安全管理制度
(1)承制公章审批立案和凭证登记制度。公章制作企业和刻字门市部等承接公章,须查验公安机关出具准刻证实,对委***单位和经办人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制作公章名称、数量、规格等要每项登记,记录表立即归档,并长久保留,以备查验。个人经营印章业务,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承制公章业务。
(2)可疑情况汇报制度,公章刻制企业和刻字店不得承接手续不全、无公安机关出具准刻证实公章;在承接公章中发觉有违法犯罪嫌疑或公安机关通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要立即汇报,不得隐瞒,偏护。
(3)残次公章销毁制度。制作公章过程中全部材料,如软片、凹凸版、废品等,须妥善保留;制作过程中产生材料、设计样品、半成品、不得随意乱仍,必需在委托人监督下进行销毁。设计样稿、底片图案、印文等应该全部由委托人带走,公章刻制企业不得留存或仿制。
(4)承接监督制度。凡承接关键单位和要害部门公章,要在指定保密车间由专员承制。
(5)制作公章领取和交接制度。公章制作企业职员办理完成承接公章手续后,承接者应该发给经办人取章凭证单,注明取章日期;经办人万一丢失,需立即通知公章制作企业,以防她人冒领。委托单位领取公章时,取章人应持委托制作公章单位证实,并出示本人身份件,并在取章单署名,注明取章件数。公章制作企业必需严格验证登记,在手续完备情况下,方可交付印章;交章前,公章制作企业应对制作完成公章进行加封;取章人交给单位责任人或这管理公章人员开封、起印,预防不法分子中途盗用印鉴。
(6)公章交移、销毁制度。公章制作企业对未按时领取公章,应该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