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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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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pdf

上传人:小泥巴 2021/12/11 文件大小:27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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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全生产管理}铁路运输
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

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录,
由铁道部统一公布。
第四条申请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二)
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四)近 3 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第五条申请认定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
(四)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器具规格、名称、数量明细表;
(五)企业从事相关设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专业的技术
人员名单、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等
资料;
(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等资料;
(七)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明细表;
(八)与所生产的产品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全文或有关条款内容;
(九)详细的技术说明(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可注明后略
去);
(十)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技术审查的,还需提供相应的鉴定
证书和审查意见;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采用格
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六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作出是否受
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铁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受理的,将申请材料转交铁道部运输局进行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向
企业说明理由。
第七条铁道部运输局审查申请材料后,基本符合认定条件的,书
面通知企业到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
构进行一次性产品质量检测、检验。认为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的,可聘
请专家评审。
第八条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完毕后应将检测、检验报
告转送铁道部运输局。
第九条经审查合格的,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
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及时送达申请企业。
第十条铁道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日,并
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产品检测、检验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之内。
第十一条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认定证书应注明有效期限。有效期届满,企业要继续生
产的,应在有效期满 60 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三条企业地点、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向铁道部申请办理认定
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铁道部对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加强监督检查。监督
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进行整改,并在 60 日内向铁道部提出复查申
请。复查申请需提供的材料由铁道部在作出整改决定时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二)产品应具备的功能和应符合的标准;
(三)产品实际运用质量情况;
(四)证书使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道部可以撤
销其认定证书:
(一)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认定证书;
(二)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不合格、复查仍不合
格,或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
(三)在监督检查中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
(四)因产品质量导致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后果和严重影响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予以撤
销。
第十七条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道部应注销
其认定证书:
(一)不再生产认定证书中规定产品的;
(二)企业生产条件或相关产品技术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生产企
业需重新申请许可的;
(三)认定证书有效期满,未继续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许可的;
(四)认定证书所列产品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