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1
辽宁省地方原则
DB 21/1627-
代替:DB 21-59-1989
DB 21-60-1989
污水综合排放原则
(发布稿)
7月 1日 发布 8月1日 实行
发布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环保局
目次
前言
1 范畴 2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水排放控制规定 3
5 污染物检测规定 8
6 实行规定 10
前言
本原则规定了25种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某些行业最高容许排水量。同步,本原则对辽宁省执行GB 18918- 《城乡污水解决厂污染物排放原则》中水污染物排放原则,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规定,作了明确规定。
本原则是对辽宁省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原则》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原则》修订。
本次修订重要内容:
1、调节了排放原则体系和原则名称,将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原则》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原则》合并为本原则;
2、调节了控制排放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规定;
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规定。
本原则对污染物排放控制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原则》。
自本原则实行之日起,DB 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原则》和DB 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原则》废止。
本原则为强制性原则。
本原则由辽宁省环保局提出并归口。
本原则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原则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原则由辽宁省环保局解释。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原则
1 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25种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某些行业最高容许排水量。
本原则合用于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污水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运营后污水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本原则内容引用了下列文献中条款。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有效版本合用于本原则。
GB 3097-1997《海水水质原则》
GB 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原则》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原则》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原则》
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原则》
GB 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原则》
GB 18918《城乡污水解决厂污染物排放原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原则
污水  waste water
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水总称。
排水量 amount of drainage
在完毕所有生产过程之后最后排出生产系统之外总水量。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对进入城乡污水收集系统污水进行净化解决污水解决厂。
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解决厂 industrial park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对进入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污水收集系统污水进行净化解决污水解决厂。
污水解决厂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城乡污水解决厂和工业园区污水解决厂统称。
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查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诊断、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她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其他污水 other wastewater
除污水解决厂排水和医疗机构污水以外污水。
4 污水排放控制规定
污水排放区控制规定
禁止排放区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原则》中Ⅰ、Ⅱ类水域及Ⅲ类水域中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游泳区和GB 3097-1997《海水水质原则》中规定一类海域、二类海域中珍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为禁止排放区。禁止排放区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和直接排入污水。已有排污口排水必要满足受纳水域功能类别水质原则。
容许排放区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原则》中Ⅲ类(划定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Ⅳ类、Ⅴ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