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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规则.doc

上传人:fy5186fy 2016/7/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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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规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依据机关职权范围和隶属关系行文不同的机关有着不同的职责权限, 体现在公文的运行中, 就形成了不同的行文关系, 包括上下关、平等关系、隶属与非隶属关系等。军队各级机关的各行文关系, 应根据本机关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各地方关系起着规定和约束公文按照一定方向和程序运行的作用, 它要求各级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既不能失职, 也不可越权。军队团以上机关都可以按各自权限正式行文, 团以下单位原则上不能正式行文。军队机关的行文关系体现在具体的公文运行上,就是: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行文,应当是请示、报告工作;上级机关对部属行文, 应当是实施指挥和管理;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行文,应当是告知事项、商洽工作。任何违反上述原则的上、下级机关以及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公文运行, 都是不符合行文条件的。因此,在文种使用上,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行文,应使用请示、报告文种;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文, 主要使用命令、通令、决定、指示、通知、通报、批复等文种; 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行文,属告知事项的,可使用函或通知文种,属商洽工作的,只能用函。公文具体用语和内容, 也应当与行文职级和使用文种一致起来。尤其是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以及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不能出现作指示、下命令的语句。二、坚持逐级行文的原则一般情况下, 行文在直接的上、下级机关之间进行, 不应越过直接上、下级机关行文。虽然有特殊情况可以越级向上行文, 但由于军队各级职责权限规定得很具体、很明确, 越级行文往往会打乱正常工作秩序和超越直接上级机关, 所以, 不到万不得已都不应运用越级行文的方式, 仍要坚持逐级行文, 具体来说, 要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正确理解“越级行文”的内涵。何谓“越级行文”?越级行文通常指下级机关越过自己的直接上级机关,向更高层的上级机关或首长行文。那么, 上级机关下发的行文, 有时需要扩大发送范围, 如总部文件印发到军级单位, 军区的文件印发到师一级单位, 算不算越级行文?显然, 这不属于越级行文,而是属于多级行文。这种行文方式有利于迅速将有关精神传达到下级,提高工作效率, 而不会导致上下行文关系的混乱。两者, 上级机关与有隶属关系的直属单位之间的直接行文, 如某集团军与直属的陆航团、通信团、工兵团之间的行文, 是不是越级行文呢?回答也是否定的。因为, 虽然之间隔着“师”这一级, 但由于是直接的隶属关系, 也就构成了直接的上下级关系,因而是可以直接行文的。二是处理好允许越级行文与慎用越级行文的关系。“允许”不等于不顾条件、不加限制地滥用, 一定要在“特殊条件”下才能使用越级行文。这些“特殊条件”通常为: 情况重大紧急, 如逐级行文易误时、误事, 造成损失的事项; 上级交办的并指定越级请示、上报的事项; 被直接上级机关搁置而又急需解决的事项; 与直接上级机关争执不下,一时难以解决而又急需处理的事项;上复非直接上级机关的径直询问等。从军队工作的实践看,简而言之,就是只有越级行文才能解决问题或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 才能允许越级行文, 这一条必须牢牢把握住。三是上级机关应尽量少要求非直属下级机关向自己越级行文。造成越级行文的原因, 并非都在下级机关, 有时是执行上级机关的指示而为。作为上级机关, 也要按照正常的上下级渠道办事, 遵循逐级行文的原则, 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要求非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