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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快速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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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快速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wc69885 2016/7/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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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快速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岸区快速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城乡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力度,有效遏制违法建设, 规范城乡建设秩序, 确保实现违法建设“零增长”、违法建筑总量“负增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相关政策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南岸区(含重庆经开区)行政区域内快速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或镇人民政府按职权核发的规划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定以及在专门管理区域内,擅自实施且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以及经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查证、认定的新增违法建(构)筑物。第三条快速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遵循“全区统筹、属地负责、各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 由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牵头统筹, 负责做好数据汇总、路径安排、任务分解、督促检查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快速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负责辖区范围内防范和快速制止违法建设,及时组织开展违法建筑的拆除( 回填) 等工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 和土地储备业主( 含市级土地储备机构) 负责积极支持配合快速处置违法建筑工作,承担有关整治违法用地和拆除违法建筑的经济责任, 并根据辖区街、镇工作需要,及时支付所储备(含未建设)土地的看护费用, 具体标准由区国土分局牵头制定。第四条各街、镇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防范和快速制止违法建设,及时组织开展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工作负总责。各街、镇应成立辖区的快速处置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 实行“党政同责”制, 由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副组长, 下设快速处置违法建筑办公室(简称“快处办”), 为专司辖区快速制止违法建设和拆除整治违法建筑职能的执行性机构, 由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街、镇“快处办”应整合并相对固定辖区的城管执法队、环保执法队、派出所、司法所、国土所、工商所、综治办、建管办、安监办等执法队伍和力量,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制定快速发现、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建筑)的具体办法和奖惩制度,并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作为拆违队伍, 增强辖区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的实力,切实做好快速处置的有关工作。第五条社区、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对辖区内违法建筑防控工作负总责,负责履行发现、劝阻、制止、举报和配合查处违法建筑的义务,对本责任区域发现违法建筑的,应及时向辖区“快处办”报告。各街、镇与社区、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违法建筑防控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街、镇要建立和健全与社区、村(居)委会的违法建筑管控经济责任制度,实行经济挂钩、奖惩兑现,具体考核奖惩办法由街、镇自行制定。区房管局负责将发现、劝阻、制止、报告违法建筑的义务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二章发现报告第六条各街、镇应建立以社区、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为单位的违法建筑防控网络,实行网格化管理,每个网格单元配设信息员和协管员,通过日常巡查、入户走访、排查苗头、遏制化解等措施, 准确掌握辖区违法建筑基础信息,预防、制止、报告违法建设行为。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各街、镇应建立和完善违法建筑投诉举报机制, 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