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循环经济立法若干基本问题探讨黄韵京* 摘要:本文集中探讨了循环经济立法的若干基本问题,通过对循环经济的内涵进行界定,对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从法理学角度和具体国情层面进行分析,并对其立法的定性与定位问题进行探讨,进而对当前正在进行的循环经济立法提出建议:以政府为主导,明确政府、企业、公众三方责任;以倡导性规范为主; 发挥现有法律规范的作用;设立社会公益补偿机制;寻求环境管理理念上的突破。关键词:循环经济立法基本问题一、“循环经济”的内涵及其包含的主要内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循环经济有一个官方提法:即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 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模式,它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等传统经济增长模式的变革。“减量化”, 是指在生产和服务的过程中,尽可能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的产生,核心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再利用”, 是指产品多次使用或者修复、翻新或者再制造后继续使用,尽量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防止过早地成为垃圾;“资源化”是指将废物最大限度地转化为资源,既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可见发改委是从一种经济增长模式的较为宏观的角度来对循环经济进行定性的。在学界,则侧重于从微观经济过程中的生态平衡来把握。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循环经济的一个最普遍的定义是:“所谓循环经济,是指经济发展中,遵循生态学规律,将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使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 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比较这两种定义方式,各有所侧重,然而,要对一个概念进行界定,首先应对其所应包含的内容予以明确。笔者以下主要从循环经济相对于传统经济模式的进步方面来进行分析: ,是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具体的应用; ,并力求给外部环境带来尽可能小的负面影响,以达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三R”原则: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流通、消费全过程的循环往复,而不是几个过程或方法的简单相加; 。范围不限于生产领域,还包括服务并消费领域,延伸至产品清洁。其次,在立法层面上对循环经济进行定义还要求符合法律术语的要求:必须全面,但要有所限定;语言简单明确,不宜用一个抽象的概念去定义另一个抽象的概念,也不宜出现同义反复,如对“循环经济”的定义中仍出现“循环”二字;符合逻辑;具有行为规范性与指导性。基于以上几点认识,笔者比较赞同目前王灿发老师对循环经济所下的定义:“循环经济是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清洁生产的方式,建立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反馈流程系统,达到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废物排放的最小化和生态效率最优化的经济发展模式。”然而,笔者同时也认为,王老师对循环经济所下的定义中对“减量化”这一原则体现得不够明显,而这一原则正是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所要求的首要原则,因此应对这一定义做一些修改,在“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之前补充进“资源和能源使用的最少化”,这样才能做到对“三R”原则的完整阐释。二、循环经济立法必要性之探讨(一)法理学层面的探讨目前,资源短缺问题严重,微观成本升高,并危及宏观的长远发展,相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