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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放弃行为辨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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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继承放弃行为辨析
作者:
郭明瑞
作者简介:
郭明瑞,山东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东方法学
内容提要:
继承放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 思表示只能于继承开始后发生效力,于继承开始前可任意 撤回;但于继承开始后未主张继承的,视为放弃继承。放 弃继承行为不能附条件和期限。继承人放弃继承致其不能 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行为无效。但放弃继承之继承人的 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因现行法未规定继承协议,对于 被继承人与继承人订立的或者继承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 义务履行和遗产归属的协议是否有效,应依双方民事法律 行为的规则处理。继承协议与继承放弃不同,在继承法修 订中应对继承协议予以规定。在遗产分割协议中某继承人 放弃遗产的,不属于放弃继承而属于放弃遗产。遗产分割 协议于继承开始前达成的,以被继承人死亡为法定生效条 件。
期刊代号:D412
分类名称:民商法学
复印期号:2018年11期
关键词:
继承放弃民事法律行为继承协议遗产分割协议
―、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家住农村的老人侯某生养了四个子女。2016年9月,其因患脑梗阻 塞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由四个子女轮流照顾。但在出院后,其病情未见明显好转, 且生活不能自理。为解决侯某以后生活等问题,当年11月1日,侯某及其子女在 社区工作人员的调解和见证下,四个子女达成调解协议,载明侯某随长子生活,其 护理费、医疗费等由侯某名下资金置办,不足部分由长子一人承担,如老人去世后 有剩余财产由长子一人继承等内容。但在协'议签订后的当月22日,侯某病情突然恶 化去世。随后,其长子依据该协议继承了遗产。2017年8月中旬,老人的其他三个 子女提起诉讼,称他们在父母生前尽了赡养义务,主张调解协议无效,故诉请法院 依法平均分割遗产。同时称在母亲生前达成的放弃继承的协议,系继承开始前作出 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该协议无效。被告则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是双方真 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但三原告是在母亲瘫痪可能面临巨额医疗费用和护理 费用的情况下,以放弃不确定的继承期待利益为由,把责任和义务推给被告,避免 以后不确定的经济损失,有违公序良俗。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释法明理的同时,从亲情、道德等多角度加以引导, 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镇上门面房由侯某长子继承,农村住房由其一女儿 继承,被告支付6万元由三原告自行协调分配。①
案例二:韩甲、佟甲夫妇育有三子,分别为韩乙、韩丙、韩丁。1995年,佟甲 作为拆迁安置人获得某小区房屋一套,三子分摊购置房屋费用。母亲去世后,三子
签订协议书,约定:父亲有生之年,现居安置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父亲百年之后, 房屋所有权归韩乙所有;并约定韩乙对韩丙、韩丁的相应补偿。2016年,韩甲去世, 韩乙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办理过户手续。韩丙称:放弃继承的承诺发生于 继承开始前现反悔,要求按法定继承方式获得其应有的份额。对本案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放弃必须在继承 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进行。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的并非继承权,仅为继承期待权。 继承期待权系因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继承资格,即使放弃也不发生效力。因此, 韩丙事先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应当依法定继承分割该房屋。第二种意见认为, 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是否可通过协议明示放弃可能存在的遗产利益,法律没有限制 性规定。如继承发生时,遗产与协议签订时并未发生变化,则此意思表示发生法律 效力。②
对于上述案例一中侯某的四个子女间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有不同的观点。- 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达成的不赡养不继承的协议无效,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子女 间不能自行免除,更不能以不尽赡养义务来放弃继承。那么,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是 以不尽赡养义务而放弃继承的协议吗?案例二中对于韩丙要求按法定继承获得其应 有的份额的请求,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呢?一种意见认为,韩丙事先放弃继承权的 行为无效,因此,法院应支持韩丙的请求;而另一种意见认为,韩丙与他人间的协 议有效,法院不能支持韩丙的请求。
上述两个案例实际涉及以下相关联的三个问题:一是继承人的何种行为是放弃 继承权的行为?二是如何看待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或者继承人之间达成的关于赡 养继承的协议?三是如何看待继承人相互间在继承开始前就未来遗产分配达成的协
议?后两个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继承放弃与继承协议、遗产分配协议的区别。笔者 拟就此对如下三个问题予以探讨。
二、继承权放弃行为的成立条件和效力
继承权放弃又称为继承抛弃、继承放弃,是相对于继承接受而言的,指的是继 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关于继承放弃的条件,各国法规定不一。我国 现行《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