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损益和所有者权益的核算
第十二章损益和所有者权益的核算
第一节收入核算
第二节成本和费用核算
第三节利润的核算
第四节所有者权益
第一节收入核算
(一)收入的定义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的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日常业务以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益通常称为利得,利得是商业银行偶然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结果,如无形资产的转让和固定资产的处置等;利得属于不需要经过经营过程就取得或不曾预期的收益,比如政府的补贴、收取的违约金等;利得在利润表中通常以净额反映。商业银行的利得主要包括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利得的可持续性较差。
(二) 收入的内容商业银行的业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经营取得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三) 收入的特点商业银行的收入具有以下特点:1、收入表现为经济利益的流入,可以是资产的增加,比如应收利息的增加;也可以是负债的减少,或者两者兼而有之。2、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代收的款项。3、收入必须能够以货币计量。
二、收入的确认的条件(一)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收入的核算
(一) 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贷款利息应根据贷款本金规定的利率及贷款计息期限计算利息,通过“利息收入”科目核算。
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利息收入。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及以上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转做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本金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冲减已经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做表外核算。1、结息日按规定计收利息或实际收到利息的核算应根据利息结算清单或其他付款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xx存款---xx单位户(或现金)贷:利息收入---xx利息收入户
2、会计期末结算利息的核算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每个会计期末对于已经发生但尚未收取的利息要定期结算,列入当期损益。借:应收利息---xx单位户贷:利息收入---xx利息收入户实际收到利息时冲减已经计提的应收利息。借: xx存款---xx单位户(或现金)贷:应收利息---xx单位户
3、应收利息超过规定的期限转入表外的核算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的相应的应收利息应转做表外,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已经计入损益的应收利息应冲减利息收入,转做表外核算。借: 利息收入---xx利息收入户贷:应收利息---xx单位户登记相应的表外科目。
(二)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是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与中央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以及与同系统其他行处之间由于存入款项、资金拆借和资金帐务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存贷款利差收入和下级行处上缴的管理费收入。以上收入通过“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核算。1、存放央行款项利息收入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各项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有关凭证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