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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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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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登录“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
主持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有关后续规定进行了梳理与修订,制订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根据22号令第十三条关于辅导期纳税人的规定,下发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 40号),对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予以了明确。
主持人:大连市国税局结合总局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对认定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予以了明确。
主持人:今天我们邀请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李国庆副局长和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付堃奇等相关业务权威人士做客本期访谈,为您现场解答最新政策和相关的征收管理办法,欢迎参与。
主持人:李局长!欢迎您在百忙之中做客本期节目。
李国庆副局长: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有机会通过这个平台与广大网友进行网上交流。
主持人:前面提到,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请您介绍一下新的《管理办法》。
李国庆副局长:好的。1994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当时的增值税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信息化应用的不断加强,原办法已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主要有几个有些规定因时效性较强已与目前的情况不相适应。
李国庆副局长: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化和纳税人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范围、时间、程序及权限等某些方面的规定也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认定办法将原政策规定进行归并完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办法,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
李国庆副局长:新的《管理办法》修订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突出修订重点,作为条例的有效补充。二是规范法律程序,体现税收法规的严谨。三是公平税收负担,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四是彰显权利义务,优化对纳税人的服务。五是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提高管理效率。
主持人:根据新的《管理办法》,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李国庆副局长: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主持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什么?
李国庆副局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下同)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李国庆副局长:简单的说,就是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李国庆副局长:1、《新办法》将一般纳税人认定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指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资格认定。
李国庆副局长: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确定为工业50万、商业80万。在《新办法》第三条中规定,“此类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办法》采用“应当”一词,在降低准入门槛的同时,对纳税人的义务也予以了明确。
李国庆副局长:2、第二种情形是指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资格认定。从扩大一般纳税人队伍的考虑出发,在此次修订中,对此类申请认定的纳税人,仅保留了经营场所及会计核算两项条件,未设置应税销售额等其他的标准。
李国庆副局长:3、从上述两种情形可以看出,新办法既明确了纳税人的义务,也赋予了纳税人的权利:对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