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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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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doc

上传人:tmm958758 2016/7/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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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 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细化标准 1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承接项目未造成任何影响的,处行业收费一倍罚款, 无行业收费标准的,处合同收费一倍罚款。(2)超越资质等级许可承接项目未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处行业收费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无行业收费标准的,处合同收费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3)超越资质等级许可承接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恶劣影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造成国家赔偿的, 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以上情况同时处行业收费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无行业收费标准的,处合同收费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倍罚款,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违反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编制城乡规划,造成不良影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恶劣影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国家赔偿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以上情况同时处行业收费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无行业收费标准的,处合同收费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按 1的处罚标准处罚。 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按1的处罚标准处罚。《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无行业收费标准的,处合同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