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麻醉复苏室转入标准(一)收治范围: 1. 麻醉结束后尚未清醒,或虽已基本清醒但肌力恢复不满意的患者; 2. 高龄、婴幼儿、危重和麻醉后生命体征不平稳的其他麻醉患者。(二)排外条件: 1 、病情危重,循环不稳定,仍需血管活性药物维持者。应在不间断监测和治疗的条件下转入 ICU ; 2、呼吸衰竭、其他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者, 休克尚未彻底纠正者, 或估计较长时间呼吸仍不能恢复到满意程度,或出现呼吸系统并发症, 复杂的口腔、咽腔等特殊部位手术后患者, 仍需行呼吸支持或严密监测治疗的患者应在呼吸机支持和监测的条件下转至 ICU ; 3 、心肺复苏后患者直接转入 ICU ; 4 、术前即有昏迷、呕吐误吸等情形者,直接送 ICU ; 5 、感染伤口大面积暴露的患者; 6 、特殊感染的患者(多重耐药菌感染、炭疽杆菌感染、气性坏疽、破伤风、 HIV 感染者、狂犬病患者等); 7 、其他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规定需要特殊隔离的患者; 8、其他器官、系统功能异常或病情需要送入 ICU 进一步治疗的情形。患者转入麻醉复苏室流程电话通知麻醉医师、主管医师、巡回护士复苏室医生护士接受未带气管插管患者接受带气管插管患者面罩吸氧、连接血氧饱和度、心电图、血压连接呼吸机、血氧饱和度、心电图、血压等,准备好吸引器、急救物品做好交接班登记,包括特殊病情、麻醉方法、手术名称、术中生命体征、失血量、输血量、液体量、尿量、皮肤情况密切监测、遵医嘱用药、吸痰,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患者在麻醉复苏室内的监护结果和处理均应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范地记录在麻醉复苏室记录单上。患者在麻醉复苏室交接流程手术间麻醉医师、巡回护士与复苏室的医生、护士交接与医生交接与护士交接一般资料:手术名称、时间、麻醉方法等药物使用:镇痛药、肌松药、心血管活性药物等特殊情况:失血量、输血量、液体量、尿量、牙齿松动等情况核对资料:病历、物品、记录单、病号服、药品引流管: 皮肤情况、引流管通畅, 妥善固定,详细交接皮肤安全检查:液体、血液制品与腕带、病历核对麻醉复苏室转出标准一、转出标准: 1. 复苏室 Steward 苏醒评分达 4 分以上,特殊患者需血气指标正常。 2. 麻醉医师确认达到转出标准可以离室后, 一般患者由麻醉医师和护士送回病区,与病区护士交接;病情危重者由麻醉医师和手术医师、护士一起转到 ICU ,与 ICU 医生护士交接。二、患者离室指标 1 、中枢神经系统标准:麻醉前神志正常者意识恢复,神志清楚,有指定性动作; 定向能力恢复, 能辨认时间和地点; 肌张力恢复, 平卧抬头能持续 10s 以上。患者经过较长时间监测治疗仍处于深或浅睡眠状态, 或术中有过较长时间低血压或低氧过程或低体温, 估计需较长时间才能苏醒者, 或原有神经系统疾病和(或) 并发症者,送 ICU 继续监测治疗; 2 、呼吸系统标准:自行保持呼吸道通畅,吞咽及咳嗽反射恢复;通气功能正常, 呼吸频率为 12~ 30次/分, 能自行咳嗽排出呼吸道分泌物, Pa CO 2 在正常范围或达术前水平,吸入空气条件下 PaO 2高于 70mmHg ,或 SpO 2 高于 95% 。如病情危重, 不能自行保持呼吸道通畅或估计较长时间呼吸仍不能恢复到满意程度, 或出现呼吸道并发症仍需行呼吸支持或严密监测治疗者应在转运呼吸机支持和监测的条件下转至 ICU ; 3、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