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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案例.doc

上传人:yunde113 2014/9/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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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案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前不久,中行黑龙江分行双鸭山四马路支行前行长等伙同当地一家企业,以为其开银行汇票的方式贴现大量资金,至今仍有数亿元贴现资金尚未追回。此案披露后再次引起公众的关注和担忧。同时,也引发了“为什么中行案件频频发生”的思考。
的确,继中行开平大案后,2005年初,中行黑龙江分行河松街支行又同样发生一起特大票据诈骗案,行长高山等携巨款外逃。
不过,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指出,这起案件是中行对基层行落实监督要求,对基层重要业务岗位人员实施大面积轮岗后,在自查中发现的案件。它和去年中行黑龙江分行发生的另一起案件有“本质上的不同”。
不是简单的“诈骗”
,并不属于诈骗案,而是“账外经营”,这在技术手段上并无任何新奇之处,几乎是上个世纪90年代前期银行信贷账外经营的翻版———银行内部人“借用”重要空白凭证实施账外放款,绕过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而进行的“地下金融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章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故意使用过期或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属于票据欺诈行为。这里的关键因素,在于票据是否在交易前或交易进行中就已经“作废”。
事实是,本报在2006年2月11日曾刊登公告称中行双鸭山的34张票据作废,而案发则是在之前的2月7日。票据流通的基本特点是其“无因性”,这是各国的通例,即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票据的接受方只要明确知道票据的真实性,就可以放心接受并进入下一步转贴现、再贴现等交易。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作为票据接受方的建设银行莱钢支行,并无证据显示其存在交易环节上的过错,问题出在出票的中行四马路支行。事实上,“作废在后”而“交易在前”这一基本事实,说明了中行双鸭山四马路支行主要负责人通过账外经营牟利的手段:其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在交易期间并非假票或废票,各种签章也具有完全的真实性,因此,整个交易并不是《票据法》所定义的“票据诈骗”,而是中国银行内部管理不善、内控机制不严造成的账外经营。
而这一案件的暴露,使中国银行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颇受质疑。由于存在账外经营,大量资金通过账外流入实体经济,导致所谓的“贷存比”、“资本充足率”、“风险资产总额”等“水面”上的统计指标,根本不能反映“水面”下的真实风险,这次暴露的是一个四马路支行,那么,会不会还有下一个“五马路支行”、“六马路支行”呢?
风险涌向管理漏洞
为什么如此不具备技术含量的盗窃行为可以在中国银行的基层机构上演?专家分析说,总体上看,中国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在某些地方仍停留在表面,银行的经营运行机制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中国银行的内部管理、内控机制还存在一些漏洞!
其实,不仅仅是中行,内部管理漏洞造成的风险隐患在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也同样存在。据媒体报道,日前,银监会向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通报了去年10月18日至30日对建行法兰克福分行的现场检查情况。银监会已要求建行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上报银监会。
据了解,去年,银监会共派出检查人员5236人,对四大银行总行及其营业部、各省分行和部分二级分行等988个营业性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最终,银监会对157家违规机构和1841名违规人员进行了处理。
事实上,早在今年1月31日中国银监会就中国银行“高山案”首次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