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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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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ffy51856fy 2016/7/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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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2006 年 08月 16日 14时 21分6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03 号《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06 年5月 31 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 9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6 年9月1 日起施行。省长卫留成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资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将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者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是指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土地进行场地平整、道路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变为可供建造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设用地的行为。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 研究和协调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四条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工作; 同级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整理工作。省和市、县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整理工作。第五条土地储备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实行土地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土地储备实行分级储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土地。第六条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 (二)依法收回的各类土地; (三)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 (四)为实施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或者收购的国有土地; (五)由于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收回或者调整的原划拨土地; (六) 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 20% , 由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原出让、划拨土地; (七)依法应当储备的其他土地。第七条下列土地应当由省政府储备: (一)为实施规划或者因发展需要,由省政府出资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的土地; (二)省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出让、划拨的土地; (三)由省和市、县政府共同投资或者应当由市、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市、县政府以土地作价投资或者偿还省政府代为出资的建设用地; (四)由省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出资收购的土地; (五)省政府依法收回的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和军事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 (六)市、县政府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经营性项目用地; (七)应当由省政府储备的其他土地。第八条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规模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以收回方式储备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拟订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