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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安装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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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颁布机关】建设部【颁布日期】 1997 年 06月 24日【实施日期】 1997 年 09月 01日【文件时效】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140-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1年 8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 10号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90 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1997 年 9月 1 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 年 6月 24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 666 号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 1986 〕 2630 号通知要求,由公安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90 为国家标准,自 1991 年 8月 1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研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建设部 1990 年 12月 20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 1986 〕 2630 号通知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设计、公安部门和生产厂等单位组成的规范编制组共同编制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现状作了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对卤代烷、干粉、二氧化碳、泡沫等各类灭火器的灭火级别进行验证灭火试验的成果;借鉴了美、英和澳大利亚等国的有关标准规范资料;并征求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院校、公安消防以及使用单位的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六章和六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灭火器的选择、灭火器的配置、灭火器的设置、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等。鉴于本规范是初次制定,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积累有关资料和数据,连同对本规范的意见和建议,寄交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 601 号,邮政编码: 200032 ), 以供修订时参考。公安部 1990 年 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第三章灭火器的选择第四章灭火器的配置第五章灭火器的设置第一节灭火器的设置要求第二节灭火器的保护距离第六章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附录三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附录四不相容的灭火剂附录五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附录六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录七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附录八卤代烷灭火器等效替代举例附加说明附: 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 9 层及 9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第 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民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