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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退药管理制度
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药品是特殊商品,但目前患者要求退药的现象较为普遍,究其原因多为院方责任。为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特制定退药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凡属下列情况的,一律不予退药。
1、因费用报销原因;
2、无原始发票凭据;
3、非本院药房发出的药品;
  4、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如:冷藏、避光等;
  5、血液制品、生物制剂、精麻毒等特殊制品。
二、考虑到临床医疗工作实际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退药。
  (一)药品没有离开药房,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一般均给予退药。
  (二)药品已经离开药房发放到患者手中的属于合理退药情况。
   1、经药房负责人确认,药品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2、患者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且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时,属于合理退药:
   (1)医生已询问过患者并确定患者无该药过敏史、禁忌症,病历中有记录;
   (2)处方开具的使用量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处方金额符合医院有关规定;
   (3)需填写有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ADR)报告;
   (4)退药时间必须在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的一周内。
   3、患者死亡,且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时,属于合理退药:
   (1)退药时间必须在患者死亡后的一周内;
   (2)处方开具的使用量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4、患者用药过程中出现严重过敏反应或其它不可预知的严重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该药。
三、除以上情况外,其它任何情况退药皆属不合理退药。
四、退回药品的处理
  一经发出的药品退回,如果批号显示不清、外包装缺失或破损,作报废处理(医务科工作人员或院长签字盖章的退药处方作为报损依据)。
五、不合理退药处理
  每月由药房统计,医务科进行考核并公示,由于不合理退药给院方带来的经济损失,报分管院长批准,由处方医生承担经济损失。
六、退药操作流程
  1、患者至开方医师处,由开方医师检查药品外观是否符合要求,并用红笔开具退药处方注明退药原因。
  2、由医务科工作人员(院长)在退药处方上写明退药是否合理并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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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药房负责人(及其委托人)需同时确认退药条件:
  (1)进一步审核药品包装是否完好。
  (2)登记所退药品批号,并核对此批号是否与在库的药品批号一致。
  (3)审核医生与医务科工作人员已经签字的退药处方
 如符合以上要求,由药房药师收下药品,并在发票单正面签名并署“同意退药”。
  4、收费处凭退药单及发票退还药品金额。
 七、住院部汇总发药,各别小剂量的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