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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 2013 〕 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 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 2013 年 5月 13 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后,附件 3 所列法规即行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附件: 1.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2.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略) 3. 废止法规目录(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 年 4月 28日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 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 防范外债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以下简称外汇局) 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 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 对外债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第二章外债登记第六条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 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第七条债务人为财政部门,应在每月初 10 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账户变动等信息。第八条债务人为境内银行, 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第九条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 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第十条对于不通过境内银行办理资金收付的, 非银行债务人在发生外债提款额、还本付息额和未偿余额变动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第三章外债账户、资金使用和结售汇管理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借用外债,可直接在境内、外银行开立相关账户, 直接办理与其外债相关的提款和偿还等手续。第十二条非银行债务人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 可直接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外债账户。非银行债务人可开立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款的外债专用账户,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开立专门用于外债还款的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第十三条根据非银行债务人申请,银行在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可直接为其开立、关闭外债账户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