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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公司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湖南公司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是指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执行信息披露标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应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
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
畅通。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
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E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