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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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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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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江西省公路条例【全文】
  江西省公路条例于2015年9月24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下面是整理的江西省公路条例全文,希望对您有帮助。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四章 公路线路和通行
  第五章 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第六章 乡道村道特别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专用公路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并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除高速公路外其他公路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辖路段的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所辖路段的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的建设、养护管理体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以及村道的组织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商、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编制,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等相协调。
  第八条 公路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编制。
  公路规划编制应当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并进行专家论证。
  公路规划批准后,除涉及国防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公路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公路项目应当符合公路规划,对未纳入公路规划或者与公路规划不一致的公路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建设工程有关规定执行。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 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