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教师法》共十章八十四条,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任用(一) 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任用教师。(二) 国家对在学期间免收学费、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师范毕业生, 实行任教服务期制度,服务期为5年。各级师范学校中的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约定执行。二、培养与培训(一)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制定和实施教师的培养规划, 保证本地区教师队伍有可靠的补充来源。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或者边远贫困地区教师的培养实行定向招生分配制度。(二) 各级师范学校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 保证完成教师培养任务。国家对师范生免收学费,并实行专业奖学金制度。(三) 各地应当设立教师培训的专项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和计划,保障教师进修培训的权利。教师的进修培训应当根据学校的安排,因地制宜,学用结合,以自学为主,不脱产为主。三、考核(一)中小学教师考核的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考核办法,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学校应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校的教师考核办法。高等学校的教师考核办法, 由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规定。(二) 教师的考核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 做到客观、公正、准确。(三)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等若干等级, 作为受聘任教、工资确定、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教师考核结果要记入业务档案。考核优秀者,可优先晋升工资、晋升教师职务;考核称职者,可定期晋升工资、续聘、晋升教师职务; 考核不称职的可根据情况不晋升工资或者低聘、解聘教师职务。四、奖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教师奖励, 依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教师进行奖励的, 应当征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学一、依法执教。学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 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 耐心教导,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 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四、严谨治学。树立优良学风, 刻苦钻研业务, 不断学习新知识, 探索教育教学规律, 改进教育教学方法, 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五、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 维护学校荣誉, 共创文明校风。六、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 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七、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 发扬奉献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