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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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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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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韶府令第 87 号) 《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韶府规审[2011]2 号) 已经 2011 年7月 20 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 63 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出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2 年。 200 6 年7月 12 日发布的《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 30 号)同时废止。市长艾学峰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储备土地管理,合理调控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土地储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和持有储备土地;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新增储备土地征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土、监察、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城管、审计、法制、国资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第四条建立土地储备信息共享制度,对储备土地实施动态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 并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第五条土地储备实行规划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会同国土、规划、财政、林业、环保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第六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等。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明确各类储备土地宗数、位置、面积、用途等具体内容。第七条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用于商住和工业用途的土地; (五)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第八条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包括: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后, 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三) 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以及因国家建设代征而未处置的土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五)处理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六)其他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第九条收购的国有土地包括: (一)因公共利益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批准征收的国有土地; (二)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因规划已调整为经营性用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国有土地; (三)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时,经批准变更用途的国有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储备的国有土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收购的国有土地。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法定赋予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