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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内蒙古人身保险公司
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费用监测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 (以
下简称“银保业务”)费用管控,规范费用列支行为,进一 步促进辖区银保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 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内蒙古保险市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保业务费用,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分 支机构通过银行邮政代理渠道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应管 理服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人身保险公司。
第二章费用核算
第四条人身保险公司应对银保业务费用进行独立核算, 并建立相应的评价机制。
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应将银保业务费用根据其发生性 质划分为固定分摊费用与业务变动费用。本办法主要监测业 务变动费用,即与保险业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支付 给银行邮政兼业代理机构的手续费、银保专管员的工资及奖
励支出、银保业务管理部门专属的业务管理费(包括但不限 于:会议费、印刷费、耗材费、燃油费、管理人员成本、业 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费用)。
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应根据审慎原则,科学制定银保业 务的财务预算政策及业务激励政策,防止出现为了业务规模 不计成本的非理性粗放式经营行为,切实防范费差损风险。
第七条人身保险公司应根据上级公司下达的可使用费 用指标与自身市场发展策略合理确定银保业务费用水平,确 保相关费用列支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真实性的要求。
第三章费用列支
第八条 人身保险公司列支银保业务代理手续费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 支付对象应为与公司签订“总对总”或“省对省” (必须分别获得法人授权)兼业代理协议且具有保险监管部
门核发的、有效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银行邮政 兼业代理机构。
(二) 必须全额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不得 以其他费用支付手续费,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间接给予银
行邮政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从业人员合作协议约定以外 的利益。
(三)必须使用向内蒙古保监局报备的单一银行账户, 通过省级分公司统一转账支付,省级以下机构不得支付手续 费,不得以现金支付手续费。
(四)以具有合格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及“业 务结算表”(逐笔列明客户姓名、险种、保单号、保费、手 续费金额等内容)一并作为向银行邮政兼业代理机构支付手 续费的原始入账凭证。
第九条 人身保险公司列支银保业务管理费 (不含银保专 管员的工资及奖励支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列支的相关业务费用必须真实发生、如实记录, 并具有合格的费用发票或缴税单据。
(二)在支出会议费、培训费时,其会计凭证须附有相 关经济事项发生的原始凭证,如签报、活动议程安排、人员 签到表、住宿及车船机票等。
(三)支付对象不得为银保专管员、银行邮政兼业代理 机构工作人员。
(四)单笔支付金额超过 1000 元以上的, 应当通过银行 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或现金支票。
(五)领取费用的公司人员不得向银行邮政兼业代理机 构柜面人员及银行管理人员进行转支付。
第十条 人身保险公司列支银保专管员工资及奖励支出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支付银保专管员工资和奖励支出时,不得以未经 省级以上公司批准的发放标准、奖励方案等作为发放依据。
(二)支付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