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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09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199202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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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09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199202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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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09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1992020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199 2年1月19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 4年11月2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管理是指国家建设和乡(镇)村集体建设征用、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管理。第三条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是本市建设用地管理的主管机关。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管理的主管机关。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建设用地计划应当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项建设用地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城市建设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严格按照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执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由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会同市土地局统一下达。区、县建设用地如确需超过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 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时,应当一并报告建设用地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五条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国有土地或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原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或乡(镇)村建设的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上取土、挖沙、采石、采矿、建坟、开挖鱼塘和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第二章国家建设用地第七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国有土地。第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凡可以按建设项目集中安排的, 由市土地局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组织成片预征的统一征用。第九条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经市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可行性报告(或其他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本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在沪单位、军队的建设项目,应在市计委纳入计划后, 方可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第十条市土地局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建设用地申请后,需要征询意见的,在七日内发出征询意见单。被征询单位亦在接到征询意见单后二十日内提出意见;逾期作无意见处理。市土地局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建设用地申请后或征询意见后二十日内,完成勘测定界,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因国家建设征用或划拨下列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向土地局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军队单位投资的建设项目用地; (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地区、重要路段、蔬菜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区、绿地等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 (三)区、县属单位进行旧区、旧镇改造,搬迁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军队单位所需的易地安置用地; (四)区、县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其它区、县的土地; (五)市属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和军队所属农场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将耕地改为非耕地的农业建设用地; (六)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军队单位的带征土地; (七)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 (八)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权限以外的土地。因国家建设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征用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包括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下和其他土地一千亩以上合计二千亩以上的, 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第十二条浦东新区内的建设用地,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规定外,由浦东新区行政机关批准。第十三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对各区、县内的建设用地批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为: (1)征用或者使用耕地五十亩以下的; (2)划拨国有土地五十亩以下的; (3)征用或者使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下的; (4 )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用或者使用耕地,划拨国有土地五十亩以下,征用或者使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下,合计为一百亩以下的。(二)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为: (1)征用或者使用耕地三十亩以下的; (2)划拨国有土地三十亩以下的; (3)征用或者使用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下的; (4 )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用或者使用耕地、划拨国有土地三十亩以下,征用或者使用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