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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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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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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津政办发〔 2008 〕 65 号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第三条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 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购买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其他相关费用。支付以上建设资金仍有剩余的情况下可以偿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是本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 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第五条本市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网络管理制度。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应当建立并通过全市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网上监管。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商业银行开户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由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商业银行开户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幢或多幢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第七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时,应当向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有关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的购销合同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标准地名使用证书; (四)预算书; (五)房屋建筑施工图; (六)监管前项目付款明细。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项目工程相关合同,应当向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提供变更后的有关资料。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前,向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提供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申请用款。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部位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管理及营销等费用的,按每次支付的施工款的 5%同时计提。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法定税费的,按实际发生情况随时申请。第十条购房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将房价款直接存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业银行通过网络系统核实缴款信息,按缴款通知书收取预售资金并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购房人凭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交款票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申请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填写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申请表,并根据下列不同申请款项提交相应材料: (一)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部位及其造价证明; (二)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 (三)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四)申请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单据。(五)申请偿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由抵押权人提供他项权证明、借款及抵押合同。首次拨款后,每次申请拨款时还应当提交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票据。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的,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予以受理,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申请受理凭证,并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拨付证明,同时将电子信息通过网络系统传递给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拨付通知书。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不予办理用款手续: (一)已拨付款项未专款专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超出用款额度部分; (三)收款单位、用途等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各项费用不得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支取。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