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盗窃罪新增行为方式研究 Research on Newly-augmentedBehavioral Patternsof Larceny 作者姓名: 李雪华指导教师: 朱建华教授西南政法大学 SouthwestUniversity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1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为适应盗窃罪的发展变化,维护社会的安宁稳定, 有效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正,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正式写进刑法典。虽然“多次盗窃”在修正后有了新的含义,但从形式上看其早已入罪,因此,盗窃罪新增行为方式包括“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虽然我国刑法修正案将这些行为方式入罪,但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行为方式尚缺乏系统详细的研究或者规定,以致在司法实践具体理解与认定中存在诸多争议。本文拟运用定义法、比较分析法、个案研究法、理论结合实际法,以先总述后分别具体探讨各种行为方式相关问题的总分总的形式,对该类行为方式的理解与认定问题做出一些尝试性、创新性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启迪。除引言外,本文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盗窃罪新增行为方式概述。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正, 界定盗窃罪新增行为方式为:“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与之前关于盗窃罪行为方式的规定相比较,盗窃罪新增行为方式有新的特点:没有次数、数额的规定;将非刑法用语正式转化为刑法用语;体现立法者从严打击盗窃罪的意向。第二部分,入户盗窃的理解与认定。在论证“入户盗窃”入罪必要性与合理性基础上,将“入户盗窃”中的“户”的本质特征界定为能够提供个体私生活的安稳的场所;“入户盗窃”中的“入”界定为行为人的身体或者身体足够多的部分进入到“户”,并且这种进入便于实施盗窃行为;入户盗窃存在未遂情形,以行为人取得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为既遂标准。第三部分,携带凶器盗窃的理解与认定。在分析国内外关于“凶器”界定学说基础之上,提出“携带凶器盗窃”中“凶器”的判断是以具体情况下器具能否使人产生一般社会观念认可的危险感为最基本的标准;提出携带凶器应该是一种主客观相统一的范畴,客观方面既有可能是暴露型携带,也有可能是隐匿型携带, 2 但无论哪种方式的“携带”,在构成“携带凶器盗窃”时,不应是受害人感知且盗窃行为人利用这种感知的携带方式,主观方面包含着携带凶器单纯对物使用而不是对人使用的情况,并且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随时对人使用的意思;携带凶器盗窃中“携带凶器”的时间点界定在实行行为阶段;对于携带凶器盗窃未取得任何财物的行为认定为盗窃未遂,但并不一定全部按犯罪处理。第四部分,对扒窃的理解与认定。在论证扒窃入罪必要性与合理性基础之上, 将刑法中的扒窃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以“发生在公共场所”、“所窃取的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窃取的财物应为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为成立条件;扒窃不是行为犯,不受次数的限制;存在未遂情形,对于扒窃未遂的并不全部入罪。第五部分,盗窃罪新增行为方式立法修正的反思与设想。提出以“相对合理主义”的思维理性看待盗窃罪新增行为方式的立法修正;提出对于盗窃罪新增行为方式司法解释的粗略设想。关键词: 盗窃罪;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3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in order to adapt to thechangeof thelarceny, maintain the social peace stabilityand protect the citizens′rights to property ,the “Amendments to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igh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eight) ") to modifiesthe theft, "Burglary", "Carry weapon theft", "Pickpocketing" are formallywritten in the Criminal the"multiple theft"has new meanings after the amendment , it has already been written in the Criminal Law. Therefore, 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