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盗窃罪新增行为方式的认定及评析摘要:盗窃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罪名,由于其行为方式的多样性,长期以来备受刑法学界的关注。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盗窃解释》)的出台,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在其他学者的研究基础上,对盗窃罪的新增行为方式进行分析,旨在阐述新型盗窃行为在司法认定时应注意的事项。关键词:盗窃行为;秘密性;扒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即盗窃罪的客观行为方式、盗窃行为的方法和手段。确认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是正确适用盗窃罪的关键。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法条规定的盗窃行为已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对此,《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三种行为方式:扒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在这之后的2013年4月3日《盗窃解释》也发布,对新增的三种盗窃行为的具体适用作出相关解释。但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情况,对传统盗窃行为理论及新增盗窃行为的相关问题仍然需要准确的认定,更好的适应司法实践。一、刑法理论上及法条中对盗窃行为的规定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条文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以看出新增了三种盗窃行为方式: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从经济发展角度来说,立法机关之所以会将某些原本属于违法的行为用刑法来调整规范,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条件下,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明显的增加,仅仅依靠行政处罚手段已明显不能对这些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2013年4月4日,新的两高《盗窃解释》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盗窃解释》中对新增的三种盗窃行为的司法认定作出相应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从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对于新型盗窃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种行为的,即能够构成盗窃罪,既不要求数额,也不要求次数,是一种典型的行为犯。二、对盗窃罪新增行为方式的认定及评析(一)对“入户盗窃”行为的认定及评析对于入户盗窃而言,首先应当解决的是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户”。最高人民法院《盗窃解释》中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从对其具体描述上可以看出,对于“户”界定上都包含了功能和场所两个要素――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司法解释对于“户”的界定值得商榷。笔者认为,这里的“户”实际上是人们所称的房屋,即法律中的住宅。首先,对于广大公民而言,这里说的“户”与人们口中的“房屋”的内涵相近或者相同,“入户”即“入房屋”,实践中的入户犯罪无不是进入他人住宅中实施犯罪。其次,住宅是指供一家人日常起居的、外人不得随意进入的封闭空间。其具备“户”的司法定义中的功能要素。对于“户”的场所要素――与外界相对隔离并不能合理的界定“户”。不仅是“户”,商城、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