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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行为方式研究.doc

上传人:dt83088549 2017/10/19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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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行为方式研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盗窃罪行为方式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罪的行为方式逐渐多样化,使很多盗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造成认定困难、争议严重的窘况。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我国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已趋向多样化。首先公开窃取财物的行为定性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关于将公开窃取财物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本论文赞成将公开窃取财物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其次,针对《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扒窃、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本文在尊重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同时提出建议,完善盗窃罪的行为模式,以更加符合司法实践情况和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我国盗窃罪的完善探索道路。
关键词:盗窃罪;行为方式;秘密窃取;公然窃取一、秘密窃取必要性争议分析
从盗窃罪立法的历史沿革来看,关于盗窃罪行为方式的规定一直在不断完善充实。秘密窃取说作为我国的通说观点,一直是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核心要件。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形式较为公开的盗窃行为正在考验着秘密窃取说的包容性。从不断变化的犯罪形式影射出,盗窃行为不可能永远局限于秘密窃取,盗窃行为也有公然性的可能。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四种: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那么,想要准确认定盗窃罪的四种特殊行为方式,就首先应对盗窃罪的本质进行了解,而秘密性与公然性的争议无疑是其核心。作为盗窃罪核心特征的秘密窃取,将首先进行阐述。
二、秘密窃取的内涵解读
自古以来,秘密窃取说就是被普遍接受和适用的观点,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说对秘密窃取内涵的定性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本节以秘密窃取说内涵的发展为切入点,进一步阐述我国对秘密窃取说从认同到质疑的认识过程。

盗窃一词,在先秦文献中常见,是秦汉以往侵犯财产罪的概称。先秦文献中,并未对盗窃的秘密性加以描述,最早对盗窃进行明确区分的是《注律表》,其规定取其非物谓之盗,并紧接着对强盗进行说明:若加威势下手取财为强盗[1]。由此可知,盗窃的行为方式在此专指以平和手段秘密窃取财物。到了唐代,《唐律疏议》对秘密的内涵有了更明确的规定:诸盗,公取、窃取皆为盗[2]。其疏义解释说:公取,谓行盗人公然而取;窃取,谓方便私窃其财,皆名为盗[3]。在这里,盗窃的行为方式不仅限于秘密窃取,公然窃取财物的行为亦为盗窃。这说明在我国古代立法中,公然盗窃是可以包含在盗窃罪中的。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四种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其中《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这三种行为方式也说明传统的秘密窃取的内涵已经无法有效规制不断变化的犯罪形式。故现今的盗窃罪条款本就包含了秘密窃取和公然盗窃这两种含义,这进一步说明我国关于秘密窃取内涵的认识已从普遍认同转向合理质疑。

秘密窃取说作为我国的通说观点,是1997年刑法颁布以后的事。其实质在于,行为人自认为行为是隐秘的、暗中的,至于事实上是否隐秘、暗中,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通说将秘密窃取作为盗窃罪的核心特征,并非是将盗窃罪之“窃取”限定为不为任何人知悉的“绝对(客观)秘密”,而是主张,“秘密”是指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人采取隐蔽的、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知的方法将财物取走。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对盗窃罪行为方式的性质做具体规定,但是,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秘密窃取说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但是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议从未停止,并形成了秘密窃取肯定说和秘密窃取否定说。
肯定说认为,作为盗窃罪的“秘密”,其内涵是特定的。首先,“秘密”具有认识上的主观性,秘密窃取成立与否是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的。“秘密”是行为人自认为的秘密,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秘密窃取”指的是财物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不在场,或即便人在场,却未能注意到或察觉到,或者所有权人、占有人未察觉,但被第三人察觉的情况下实施的盗窃行为。其次,“秘密”具有窃取对象上的针对性。该对象仅限于被盗财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客观上即使窃取行为被所有人、占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察觉,也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成立。再次,“秘密”具有连贯性。秘密窃取的行为必须贯穿整个盗窃行为的始终,如果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临时改变秘密窃取的意图或者被财产占有人、所有人发现,则可能构成抢夺罪,如果采用了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则可能构成抢劫罪、诈骗罪。
否定说认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不应当以秘密窃取为必要条件,且窃取的手段应当包括公然盗窃。
三、我国盗窃罪行为方式的认定
2011年2月25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涉及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