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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评估资本吸收的能力,强化资本在经营管理
的约束机制,提高资本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
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 2004 年第 2 号令) , 《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
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 2011 】 44 号) ,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准则》 等有关金融法律、 法规的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金包括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及附属
资本。
第三条 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资本的稳定性和资本质量,
通过资本约束强化资产结构管理和风险资产管理, 建立良好的资
本补充机制,增强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
第四条 资本管理层级划分为:理事会、经营管理层、责任
部门。
一、 理事会承担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设定与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
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 审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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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资本有效覆盖主要风险;
(二)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
有效落实;
(三)监督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全面性、准确性、前
瞻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四)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满足商业银行持续经
营和应急性资本补充需要;
(五)每年至少一次审批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审议资本
充足率管理报告、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 听取对资本充足率管
理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六) 审批公开信息披露内容、 披露过程及相关内部政策,
定期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 保证报告或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七)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
管理工作。
二、经营管理层负责资本管理政策的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理事会资本政策,负责制定资本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风险控制制度、方法和手段,控制各
项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规避、缓释、降低和分散风险,对重
大和突发风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三)负责建立对资本内部评价机制,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