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予以提出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方式、方法及应遵循的顺序等。
2、拘留: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3、上诉: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请求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
4、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人。
5、审判组织:指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
6、专门管辖: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7、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充当辩护人为其进行的辩护。
8、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
9、死刑复核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遵循的方式、方法及顺序,属于特别审判程序。
10、逮捕:是公、检、法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11、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指以刑事诉讼的某种标准为依据,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12、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犯、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13、法宝证据种类:指法律按照证据事实的存在和表面形式为标准对证据所作的分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七种。
14、侦查实验:指为了确定案件中的某一特定行为或事件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而按当时的条件和情况,人为地重新呈现的侦查活动。
15、强制措施:指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
16、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
17、第一审程序: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进行审判时所应采取的方式,方法、和所应遵循的顺序。包括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简易程序。
18、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以外的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
19、证明要求:指用证据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序。
20、监外执行:是对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机关执行的罪犯,由于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而将其暂时放在监外,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判处的刑罚的一种执行制度。
21、辩护权:指国家法律赋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针对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辩解的一项诉讼权利。
22、延期审理: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影响进行审判的情形时,决定休庭,顺延时间继续审理。
23、通缉:按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强制措施。
24、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25、是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要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26、独任庭:指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