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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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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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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县城镇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第一条为加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改善市容环境面貌, 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省城乡规划条例》、《### 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和《*** 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本县城镇国有土地上违法建筑的查处、拆除工作。第三条本意见中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管理等方面规定的违法建设与违规搭建,包括: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及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二)不符合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擅自占用公共道路、绿地等公共资源无合法手续的各类搭建。(三)擅自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四)未经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在堤防和护堤地建设的房屋及在河道滩地修建的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县直各关职能部门是县城规划区内拆除违法建筑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责任区内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拆除各类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第五条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六条各相关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的分工是: (一)本意见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二)本意见第三条第(三)项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由县住建局负责查处。(三)本意见第三条第(四)项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由县水利局、县淮河河道管理局、县怀洪新河管理局负责查处。县城乡规划局负责违法建筑性质的认定;对违法建筑性质认定意见分歧较大难以认定的,由县政府指定的有关机构作出认定。公安、工商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助、配合做好查处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定全县违法建筑拆除工作规范性文件,督促、指导、协助各相关单位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对重大违法建筑拆除行动或在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执法力量不足时,负责统一调度全县城管执法力量提供支持。第八条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在查处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书面提出后,查处部门可以代为拆除。第九条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自拆的,查处部门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或函告,提出强制拆除意见。第十条对于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必须即时调查,现场勘验, 并责令停工。(二)经确认是违法建筑的,查处部门必须限期拆除。(三)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查处部门报告或函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已建成的违法建筑,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在接到查处部门书面报告后 3 日内向违法建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告知其在限期内自行搬移物品并拆除违法建筑。(二)在自行拆除期限内,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建筑当事人的意见,上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其自动履行。逾期仍拒不自拆的,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三)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向违法建筑当事人发出到场通知书, 书面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