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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实施意见.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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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城市管理实施意见为加强城市管理, 创建环境优美、市容整洁、秩序良好、文明和谐的山水型新城区,促进全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全区实际, 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城市管理主要任务及标准(一)规范市场及经营行为。 1 、经批准设置的集贸市场,要坚持“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 加强管理。要按照批准的范围设立明显的界限和隔离设施, 并保持摊位有序、场地整洁。不准在场外交易, 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市场内的卫生清扫及垃圾清运达到及时、彻底。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 含市场内消防通道)、桥梁、地下通道及其它公共场所进行生产、加工和经营。 3 、经批准的室内生产、加工、经营业户必须进场(厂)进店经营,临街室内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4 、严禁在市场以外任何地段进行摆摊、设点经营。严禁主要街路和校园周边的叫卖行为。(二)规范交通秩序。 1 、车辆停放要车头朝向一致、整齐有序,严禁乱停乱放。 2 、除特殊情况外,客运车辆必须进站上、下旅客;公交车、出租车必须靠站、靠边上、下乘客, 随停随走; 货运车辆停车要规范有序。 3 、加快城区主要路段及学生过街通道交通监控设施建设和城区停车场建设。 4 、在市区内的机动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要设法迅速牵引到路边或牵引出交通路面,不准就地修理。 5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道修车或占用公共用地修车。 6 、非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停放整齐有序,严禁乱停乱放。 7 、进城车辆及城内运行车辆要保持车容整洁,禁止车辆带泥带土行驶。(三)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1 、道路、城防堤两侧及其它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人,要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2 、居民小区及巷道设专人清扫保洁。 3 、维修、清疏、更换各类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要当日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4 、各类经营场、店的责任人应当保持场内和规定范围内的环境整洁, 并做到垃圾随产随清或日产日清, 严禁向人行步道和绿化带倾倒污水。 5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密闭运输, 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6 、因装修、搬迁产生生活、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将所产生的垃圾及时运送到指定垃圾消纳场所。 7 、主次街路两侧的建筑物门前至人行步道之间要硬化铺装或绿覆盖,保证不积水,整齐清洁。(四)规范牌匾、广告。 1 、户外广告、商业性牌匾设置、门面装饰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 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 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工商等相关部门批准。 2、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商业性牌匾, 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并做到安全牢固, 完好整洁, 内容健康, 书写规范, 无空置, 无破损, 无污迹和无褪色; 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 不得残损; 断亮、残损的, 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3 、严禁摆放落地灯箱、牌匾。 4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公共信息栏,并负责管理。 5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上刻画、涂写、喷绘、张贴广告宣传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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