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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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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上传人:nb6785 2021/12/21 文件大小:18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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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XX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中华人民XX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较轻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主动停止施工,积极申报审核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与时改正XX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含本数)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