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中佳(厦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担保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担保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
和利用档案,为担保业务有序发展提供服务,依据《档案法》,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项目档案,是指公司在从事担保业务的经营活
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意义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 担保项目档案分为明确担保责任的文书档案、经济档案、客户档
案和反担保标的物权利凭证、过渡监管物权凭证。
第四条 凡签署公司保密协议的人员,均负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 担保项目档案实于分类集中管理原则。
第二章 责任人
第六条 文书档案、经济档案和客户档案的管理机构为市场部。
第七条 反担保标的物权利凭证、过渡监管的物权凭证的管理机构为财务
部。
第八条 业务部为担保业务档案的归档责任人,负责将业务档案及时归缴
相应管理机构。
第三章 归档要求
第九条 各担保、委托贷款项目的业务档案必须在担保合同、保函或委托
贷款协议生效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手续,并交市场部立档保管。
第十条 对于在担保合同、保函或委托贷款协议生效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档
案资料不齐全的,仍必须将已有资料先行归档,对缺项资料应列入《缺项资料清
单》(见附件3),并注明缺项的原因,交风险管理部审核。档案管理员根据合理
的时限跟踪缺项资料的归档。对于业务部门归档的资料,市场部不得拒收。
第十一条 归档资料的要求:
(一)首次归档时必须具备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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