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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7/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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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高校教师培训资料 1. 当前高等教育法治的背景(一 a )我国法治理念的变化 1. 以人为本 2. 尊重和保障人权 3. 正当程序原则(二) 、教育法律范式的转型 1. 从单向度的政府选择模式到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相互博弈模式; 2. 从制度意义上的公益性到实践意义上的公益性; 3. 从教育效率到教育公平。(三)事业单位改革 1. 事业单位的概念“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 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 传统事业单位制度的弊端(10 功能多样性( 集政治、社会保障、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2) 管理主体的多头性; (3) 资源的不可流动性;(4) 成员与单位关系的人身依附性。 3. 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1 )从单位到法人:管理自主权( 2 )从财政拨款制到分类管理:经费体制改革(3) 从任命制到聘任制: 人事制度改革(4) 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分配制度改革 2. 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 年2月 12 日通过, 1981 年1月 1 日起施行,共 20条); 《义务教育法》(1986 年4月 12 日通过, 1986 年7月1 日起施行,共 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 年 10月 31 日通过, 1994 年1月1 日起施行,共 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 年3月 18 日通过, 1995 年9月1 日起施行,共 8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 年5月 15 日通过, 1996 年9 月1 日起施行,共 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 年8月 29 日通过, 1999 年1 月1 日起施行,共 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 年 12月 28 日通过, 200 3 年9月1 日起施行,共 68条)。 3.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行政主体高等学校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经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其授权性行政主体的身份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学位条》,该条例的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学士学位, 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行政相对人《教育法》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可见, 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教育的管理权, 学校必须接受其领导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管理权主要体现在:教育立法权、教育规划权、教育审批权、教育评估权、教育监督权、教育处罚权。学校在民法上的地位 1. 学校是不是法人?《教育法》 31 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 自批准设立和等级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2. 学校法人的属性?我国的法人制度主要是按照民法中的分类进行, 《民法通则》中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了民办非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