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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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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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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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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2012-04-25 | 来源: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省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使用国家返还及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补助项目。
  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相关标准、规范、批准的项目计划与预算、初步设计、经批准的变更设计、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批复文件进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初步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制度及执行情况。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已竣工项目的验收工作。对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的项目,应当组织抽查,抽查率不少于委托验收项目总数的20%。
  第六条 项目竣工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单项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以及上级有关监管机构在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的基础上,经自验合格。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初验,初验合格方可向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七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符合的条件
  (一)工程建设任务已按照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并经自验、初验合格;
  (二)固定标识设立;
  (三)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
  (四)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
  (五)归档资料符合本办法要求及有关规定;
  (六)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已完成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七)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审计。
  第八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自验工作报告;
  (十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除项目承担单位外,项目设计单位、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有代表到场。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审议项目工程建设的总结报告、财务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总结。由项目承担单位、审计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报告。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抽查主要工程的面积数量和完成质量,抽查工程运行情况,听取项目区群众及基层组织的意见;
  (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四)召开验收组会议;
  (五)讨论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并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六)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主要工程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