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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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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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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 104 号《西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 2013 年6月 24 日市政府第 5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9月1 日起施行。市长董军 2013 年 7月 12日西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管理, 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 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的校车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 是指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 座以上的专用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专用校车应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颜色和外观标识。第四条校车分为班线(加班)校车、包租校车。(一)班线校车是指载客汽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校车方式,包括直达校车和普通校车。加班校车是班线校车的补充形式,在班线校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校车按班线校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二)包租校车是指以运送学生为目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将校车包租给学校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租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校车运行方式。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校车运营管理; 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负责校车使用申请的审查工作;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报送工作;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负责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负责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涉及校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展和改革、价格、质监、工信、财政、审计、安监、监察、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第二章校车使用管理第七条使用校车须取得许可。校车使用许可的取得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以及依据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第九条自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须向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书面申请中须载明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员、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和学生数量、照管人等有关事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 3 个工作日内回复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