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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条款.doc

上传人:森林书屋 2021/12/25 文件大小:8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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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不行抗力条款
本合同所称不行抗力,是指不可以预示、不可以防止其实不可以战胜的客观状况。
因为不行抗力事件,以致一方在执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碰到的阻碍或延缓,不可以按规定的条款所有或部分执行其义务的, 碰到不行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需知足以下所有条件,不该视为违犯本合同:
( 1) 受阻方不可以所有或部分执行其义务, 是因为不行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 且在不行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延缓执行有关义务的情况;
( 2)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执行其义务并减少因为不行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 3) 不行抗力事件发生时, 受阻方已立刻通知对方, 并在不行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供给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 书面说明中应包含对延缓执行或部分执行本合同的原由说明。
不行抗力事件停止或被清除后, 受阻方应连续执行本合同, 并应立刻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伸执行义务的时间, 延伸期应相当于不行抗力事件实质造成延缓的时间。
假如不行抗力时间的影响连续达三十天或以上, 两方应依据该事件对合同执行的程度磋商对本合同的改正或停止。如在一方发出磋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天内两方没法就此完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排除本合同而不必肩负违约责任。
合同的更改、排除条款
本合同奏效后,除商定或法定情况出现,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更改或排除合同。需要更改或排除合同时,应经两方磋商一致,完成书面协议。协议未完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旧有效。
通知送到条款
依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所有通知, 均需采纳书面形式, 以(A)专人递送,( B)特快专递,( C)传真或( D)挂号信见方式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见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表示和同各方为收件人。
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条第 4 款中所列的地点发出, 并按本条第 3 款规定的
时间视为已经送到。如任何一方的地点有更改时, 须在更改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因延缓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失方肩负责任。
两方按以下规定确立通知被视为正式送到的日期:( 1)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到。
( 2)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到。
( 3)以特快专递发出的,发往本市市内的,邮寄后第二日视为送到。发往内陆其余地域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到。发往港、澳、台地域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到。发往境外其余国家或地域的,邮寄后第七日视为送到。
各方地点与联系方式以下
如致甲方:
地点: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收件人:
如致乙方:
地点: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自送到之日发奏效劳
争议解决条款
凡因本协议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 甲乙两方应磋商解决, 磋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