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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待遇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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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待遇标准.docx

上传人:cjl201801 2021/12/27 文件大小: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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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待遇标准.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沙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待遇标准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己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县(市) 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人员的名单应由用人单位或本人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 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失业人员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和停发工资日期的证明;
(三)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服务中心)开出的《就业与失业登记证》或反映其就业、失业状态的证明;
(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服务中心)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
(五)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四张;
(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市本级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及时在市经办机构进行“人脸识别”建模,同时将已编号的《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交区经办机构备案,由区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上加盖公章,《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方能生效。
失业人员在办妥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其人事档案从原用人单位转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日常管理工作由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服务中心)负责。
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合同的, 可以在其刑满、假释之日起六十日内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刑满、假释后未重新就业的,可以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o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但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