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工伤管理,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包括短期用工)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公司员工; 在公司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施工和进行加工承揽等工作的外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按照亚星—奔驰有限公司与其所在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处理。第四条公司按照国家、省、市在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定期公示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积极预防生产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并负责组织对已发生生产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进行调查处理。第六条人力资源处协助做好员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事前预防工作,参与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治疗、定性和申报(含非生产过程中的工伤事故申报)。第七条人力资源处负责缴纳员工工伤保险金;办理员工工伤待遇,工伤停工留薪和劳动能力鉴定等手续;员工工伤复工管理和劳动关系的处理。第八条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工伤员工的紧急救治、保护工伤事故现场并协助事故的调查。第九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员工权益,参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对公司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第二章工伤认定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认定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 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本公司后旧伤复发的。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为视同工伤: (一)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 醉酒导致死亡的; (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第三章工伤申报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工伤职业病申报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人力资源处、生产准备服务处和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并由人力资源处负责在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事故和职业病进行调查的基础上,讨论决定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申报。第十四条员工工伤、视同工伤、职业病的认定,以扬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书面结论为准。第十五条员工因工外出,上下班途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人力资源处报告。人力资源处应及时报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组织调查申报。第十六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司《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不得瞒报、拖延不报工伤事故。对于瞒报、迟报工伤事故行为,一经发现,将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追究伤者所属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第十七条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二) 体现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第四章假期与待遇第十八条已被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员工可以休工伤假。被确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