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全国青联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我国基本的人民团体之一,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我国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第二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团结、教育各族各界青年;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年积极健康地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各族各界青年健康成长、奋发成长服务;积极发展同台湾青年、港澳青年及国外青年侨胞的联系和团结,发扬同世界各国青年的联系和友谊;为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促进祖而奋斗。第三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原则。第四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会员和委员第五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全国性的各青年团体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联合会等联合组成。凡依法成立、赞成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青年团体, 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第六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各族各界青年的代表出任。第七条会员团体的权利一、会员团体有向本会推荐委员的权利二、会员团体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三、会员团体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工作的权利。第八条会员团体的义务一、会员团体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决议的义务。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会员团体有向本会交纳会费、报告团体会务的义务; 三、会员团体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反映各族各界青年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第九条会员团体如果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处分;受处分者有请求本会全体委员会复议一次的权利。第十条委员的条件一、本会委员必须承认本章程,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本会委员应是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各族各界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三、本会委员应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各族各界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的义务。第十一条委员的权利一、委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委员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委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请求本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员的义务一、委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委员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第十三条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本会常委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第十四条会员团体和委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局面申请。第三章组织和职权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委员会。第十六条全国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委员和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每届全国委员会的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第十七条本会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第十八条每届全国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