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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科创板信息披露透明度问题.docx

上传人:科技星球 2021/12/29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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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科创板信息披露透明度问题.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科创板信息披露透明度问题
 
 
易贰
[摘 要] 科创板发行上市阶段与上市后持续监管阶段对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要求不一致,导致信息披露透明性无法保证。理论上透明性的度量称为透明度,科创板中不同阶段对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要求不一致会导致诸多问题,如何选择合理的透明度对科创板发展以及保护投资者意义重大。
[关键词] 科创板;信息披露;透明性
[] F832[] A[] 1009-6043(2020)02-0178-02
一、引言
科创板的法规体系主要从三方面保障其运行,一是发行上市时,二是上市后,三是外部司法保障。科创板作为我国注册制的“试验田”,其首先应从其法规体系上做到符合注册制理念,并且保持理念的前后一致。
科创板在发行上市阶段的统领性法规为中国证监会令第153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34条明确规定,法规规定的披露的要求为最低要求,而实际情况中對于与企业相关的,“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科创板在发行上后的统领性法规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令第154号)。其中第13条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标准为:有助于投资决策的信息包括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和可以自愿披露的信息,且对于自愿披露的信息,首次披露后应按同一口径持续披露。
从上述法规来看,在发行上市阶段,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为一个“凡是”:“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要求披露;而在发行上市后,信息披露的要求则是:包括依法应当披露和可以自愿披露。以上两条可以视为科创板目前对公司上市前后的信息披露要求的原则性要求,其仍然体现较为有中国特色的“严进”和“松管”。我们可以发现此处主要问题是究竟该设定何种信息披露的原则。
二、关于透明性和透明度
透明性的基本理念很简单:过程公开的话,事情会变得更好。其实在提及透明性的时候一般首先会想到政府权力,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政府信息公开等,其背后的理由在于政府权力与个人之间的不对等。而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时,面临同样的问题,因此,强调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那么,“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究竟应该以一个什么样的程度来完成信息披露?此处即有一个“透明度”的问题。其实“透明度”一词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之前多出现于会计领域,如IASC(1996)将透明度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个质量标准;而会计界泰斗葛家澍以及巴塞委员会认为透明度为包括会计信息在内的公司所有信息的质量特征的总和;AICPA则从作为使用者的角度认为,透明度应是可以获取和理解公司的程度;张程睿等人则认为透明度是公司披露策略的表现,体现公司的披露水平,包括信息的质量、数量等综合因素
;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透明度就是指自愿信息披露的程序,而不包括强制披露范畴。
本文认为首先可以采用AICPA的角度来理解透明度,即信息使用者对公司信息的充分获取和理解角度。目前按信息披露的现状来看,一般可以划分为以下具体情况:强制信息披露,即依据各类信息披露的法规,需对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律、业务、财务等基本信息,以及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关键信息作强制披露;自愿信息披露,主要是强制披露标准以外的信息,如公司的发展方向、独特的竞争优势、公司对自身前景的展望预测以及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