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清远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办法.docx

格式:docx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清远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4/9/19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清远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清远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属于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情形,涉及调整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第三条清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组织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查工作。
第二章修改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得减少镇(乡、街、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二)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建设用地规模;
(三)有利于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化;
(四)优先保障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五)有利于土地生态建设,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
(六)仅涉及单个镇(乡、街、场)级行政单位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不得涉及基本农田。
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申请修改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三)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调整、国家战略性规划实施、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等,对规划实施和土地管理产生较大影响;
(四)灾后重建用地,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安置地、留用地、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地、农村住房集中建设用地和中心村建设用地,重大污染企业搬迁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省政府新批准中心镇;
(五)清远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的,县、镇级人民政府须先行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镇级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经全面评估后确需对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全面修改的,按照国家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审查内容和报批程序
第六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重点审查内容:
(一)报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成果内容和形式的要求;
(二)是否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否做到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基本相当;
(三)是否有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是否做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一致;
(四)拟调入、调出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地块实地上是否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五)是否有利于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和生态建设;
(六)审查是否与相关规划协调充分。
第七条审查报批具体程序:
(一)由镇(乡、街、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及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求县级各有关部门意见,在报经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将规划修改成果材料报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二)由市国土资源局分送市发改、经信、住建、规划、农业、林业、环保等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各有关部门在收文10个工作日内对规划修改方案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无修改意见亦需书面答复,反馈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审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对规划有较大意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