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徽省中小学校园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园规划与建设的管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舍建设程序, 规范建筑行为, 确保建设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园规划与建设,除执行国家、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建设等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园规划与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负责所属中小学校园规划与建设全过程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 、会同同级有关行政部门确定中小学布局、校园选址和校园规划审定、实施情况监督; 3、指导、监督或组织学校校舍建设项目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和设计方案会审、工程施工招标等工作: 4 、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和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和竣工验收工作; 5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决算、审计和检查、督促学校做好校舍的使用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中小学校园规划、校舍建设是基础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专职人员管理和监督中小学校园规划与校舍建设工作。省辖市和校舍建设任务重的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教育基本建设管理机构, 管理和监督中小学校园规划、校舍建设工作。第五条中小学校园规划、校舍建设管理工作应本着为教育教学服务, 为师生服务的原则,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按科学规律办事, 使教育基本建设管理做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校舍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第六条中小学校园规划、校舍建设是学校建设的重要工作, 县级教育部门对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 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逐步做到持证上岗。学校要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精良、廉洁奉公的人员从事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建设程序第七条中小学校舍建设必须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 本着先规划、后建设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规划、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建设行为。第八条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中小学校舍建设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学校依据总体规划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 2 、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 3 、教育主管部门向计划管理部门申报年度建设项目计划; 4、学校根据项目计划编制设计任务书, 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委托设计单位设计; 5 、学校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或组织下进行项目实施。第九条中小学校舍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建。城镇规划区内学校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两证一书”,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乡村学校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三章布局、选址和总体规划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 规划应根据覆盖人口数、服务半径、经济水平、地理环境和教育中长期发展的需求及城镇、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周密测算、科学制定。第十一条应以规模效益和小学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