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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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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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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预防车辆事故发生,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做好预防车辆事故工作的基本依据, 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所有人员和机动车辆。第三条各级领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应当把预防车辆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 加强领导, 齐抓共管, 严格制度, 落实责任, 预防和减少事故, 保持部队安全稳定, 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第二章车辆事故等级第四条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或其它损失的为车辆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我方负有责任的车辆事故列为责任事故。第五条车辆事故按危害程度, 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一次重伤 2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 下同) 1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为一般事故。一次亡 1 人或者重伤 3至5人( 师职以上领导干部重伤 1人)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的,为严重事故。一次亡 2至5 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亡 1 人)或者重伤 6 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一次亡 6 人以上或者损失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为特大事故。第三章驾驶员挑选第六条驾驶员学兵年度培训计划由总队依据编制和实际需要制订。学兵年度培训计划、学兵挑选和分配工作, 由各级司令部门承办; 驾驶员的培训工作由后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驾驶员学兵原则上从义务兵中挑选, 以第一年度兵为主, 第二年度兵不超过参训数的 20 %。基层中队的学兵员额不低于应训数的 90 %。第八条驾驶员学兵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好,作风纪律好,身体素质好。第九条驾驶员学兵的挑选程序是: 个人志愿, 群众评议, 中队推荐, 大队和支队审查, 总队审定。第十条对选送到训练单位的学兵, 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和承训单位进行复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淘汰: (一) 不符合驾驶员学兵条件; (二) 因反应迟钝、身体不适应等原因难以跟队学习; (三) 不服从管理,有严重违纪行为; (四) 阶段考核主课成绩不及格。第十一条对持有地方驾驶证的战士,如部队需要其担任驾驶员时,必须经中队推荐, 大队和支队审查, 总队司令部门、后勤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 办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等相关手续,方可单独驾驶车辆。第四章驾驶员培训与考核第十二条驾驶员学兵培训时间不少于 6 个月,教练车与学兵的比例为 1: 6-8 ,训练期间每个学兵实际驾驶里程不少于 1500 公里。第十三条对年驾驶不满 1000 公里的在职驾驶员必须进行 500 公里复训, 未经复训的不准单独驾驶。第十四条驾驶员学兵培训和驾驶员实习结束时, 总队政治部门、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应当对学兵的政治思想、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 不予办理驾驶证或取消驾驶资格。第十五条支队每半年、总队每年结合车辆审验工作,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对驾驶员的思想品德、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一次检验。对审验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审验的, 不得继续驾驶车辆。第五章驾驶员管理教育第十六条各级应针对驾驶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 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条令条例、交通法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