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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补充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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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补充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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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补充协议
甲方(用工单位):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补充协议:
: 收件
电子邮箱: 电
话: 邮寄地__
址:
甲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劳务派遣之履行向乙 方发送相
关通知、进行结算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乙方。上述电子邮箱发 出的邮件,视为代
表乙方之意思表示。如乙方未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则 视为同意。
二、劳务派遣协议到期时,甲方有权将派遣人员退回。如因派遣人员符合签订 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时,不影响甲方的正常退回;退回后由于乙方需要 与派遣人员续签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法解除的,则退回后甲方应按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与工资标准相
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劳务派遣管理费用( 退回后的
劳务派遣管理费用减半收取)支付给乙方。乙方应接受退回,并继续向被退回 员工依法
发放最低工资。如被退回员工与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被退回 员工重新到其它单
位上岗 / 上班,则甲方无需再支付劳动报酬、社保费用与劳务 派遣管理费用。
如因乙方丧失或未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资质导致劳务派遣不能再继续,则甲 方可以将
派遣人员退回乙方,在此种情况下,退回派遣人员之日前的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费用由
甲方正常结算支付,其它全部法律责任(包括向被派遣员工支 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因法律法规或国家机关责令改正,导致本劳务派遣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 履行的,
则甲方有权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劳务派遣。此种情况下:解除之前的 劳动报酬、社会保
险费用由甲方正常结算支付;由此导致被派遣员工终止或解 除劳动关系而需要支付经济
补偿金的,所实际发生的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 但甲方承担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不高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 偿金标准。超出部分由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