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制度管理,使公司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修订、废止和备案等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部门。如有与总公司下发的文件制度冲突的,以总公司颁发的制度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制度即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度(暂行或试行制度)、办法和流程等正式下发的文件。
第四条 制度按业务性质,分为综合管理类和业务管理类;综合管理类又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和事务管理类;业务管理类以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为划分依据。
第二章 制度的制订与下发
第五条 起草、修改、审核、发布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坚持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
(三)坚持注重实效,能够确保有效执行;
(四)坚持与公司的发展与变革相适应。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制度的制订,并报送公司行政部,由行政部汇总后报总公司审批。
第七条 制度制订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制度的目的;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起草和发布部门;
(四)拟完成的时间。
第八条 制度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制度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九条 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实行日期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 制度的起草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规定有损公司合法权益的事项。
各部门在起草制度前,应做出充分调查研究,结合公司实际提出制度草案,制订的制度应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拟订出制度草案后,应征求公司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承办部门应认真考虑公司其他部门的反馈意见,采纳合理意见、建议。
公司重大制度草案拟订后,应由承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研究,经过充分协商后,对制度草案内容达成共识。
第十二条 公司行政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是否与现行规章制度相冲突、相重复;
(四)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行政部对制度草案提出意见,与承办部门协商后,
确定制度草案内容。
第十四条 制度草案确定后,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司发文流转程序,经公司总经理签发后下发。
第三章 制度的修订与废止
第十五条 制定的制度必须与公司的发展相适应,已经下发的制度与公司实际脱钩,不再具备可执行性、操作性的,应及时进行修订、废止。
第十六条 制度的修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度制订程序起草、修改、审核、发布。修订文件未正式下发前,仍执行原制度。
制度的修订内容较多的,一般应在制度原文上进行修改,修订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