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2 厦门国际马拉松赛参赛人员人身保险说明书一、保险期间: 2012 年1月7日(星期六)上午 6时至下午 5时正。二、保险范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包括残疾人轮椅马拉松赛及轮滑比赛参赛人员)参加比赛过程出现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事故。三、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参加比赛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或急性病事故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参加比赛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2)急性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参加比赛过程中因遭受突发急性病并在该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身故( 含疾病原因导致的猝死,但既往症导致的猝死除外)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且在参加比赛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3)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参加比赛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发生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事故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 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或突发急性病事故身故及意外或突发急性病事故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4 )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参加比赛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事故,经现场救护医生确诊须在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同一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 已取得补偿的部分我们将扣除不再支付,且给付金额最高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四、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